农村宅基地房屋能否自由买卖?珠海法院这样判
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出售给外村人员,买卖有效吗?近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开一则案例,认定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出售人将购房款返还给买受人。
2020年6月6日,何某与苏某盛、苏某良签订《合资小产权房协议》,协议约定何某将某宅基地上盖的三层房屋出售给苏某盛、苏某良,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49.8万元。协议第八条载明,案涉房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协议签订后,苏某盛、苏某良向何某支付了购房款。
此后,何某又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使用,苏某盛、苏某良遂起诉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要求何某返还购房款。
金湾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与特定身份关系相联系,非经人民政府批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
本案中,苏某盛、苏某良不是该村村民小组成员,不具有受让案涉房屋土地的资格,无权占有案涉房屋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因此,苏某盛、苏某良与何某之间签订的《合资小产权房协议》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情形。
蕞终,法院判决,何某向苏某盛、苏某良返还购房款249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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