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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珠海市招商引资主要政策摘录

admin1年前 (2024-09-23)珠海产业信息50

  第一部分珠海市招商引资主要政策摘录

  2011年5月23日 各区、各部门要编制推荐申报项目汇总表;各区财政和科工贸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10三、人才政策10(一)留学人员10(二)博士后11四、三旧改造政策12(一)旧厂房12(二)旧城镇12(三)旧村71(八)珠海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79(九)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83(十)关于印发《珠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含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二、科技政策101(一)关于对珠海市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给予财政资助的通知101(二)珠海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103(三)珠海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试行方案108(四)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16三、人才政策123(一)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123(二)关于印发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27(三)关于修订《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35四、三旧改造140(一)关于推进旧工业厂房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140(二)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城镇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45(三)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152(四)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156(五)关于印发加快“三旧”改造促进东部城市产业转型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165(四)东部城市产业转型13五、土地政策14(一)土地价格14(二)闲置土地15(三)工业配套用地16六、资金政策16(一)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16(二)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17(三)招商引资奖励17(四)加快工业产业集群发展18(五)促进经济稳定发展18第二部分珠海市招商引资主要政策汇总21一、产业政策23(一)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珠海市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3(二)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0(三)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航空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36(四)珠海市加快发展游艇产业若干政策48(五)关于促进珠海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56(六)印发关于促进珠海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62(七)关于印发《珠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170(一)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170(二)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174(三)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香洲区部分198(四)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207(五)关于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地价计收问题的通知215(六)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216(七)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持行业项目目录的通告219六、资金政策221(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外经贸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21(二)珠海市外经贸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26(三)珠海市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30(四)关于印发珠海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和珠海市重大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235七、综合政策240(一)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240(二)印发关于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47附录(一)珠海市自来水价格表252(二)珠海市电价价目表253(三)珠海市工资水平参考价位254(四)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55(五)社保和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明细表256(六)项目申办过程收费项目清单及标准258(七)项目建设过程收费项目清单及标准一、产业政策(一)旅游业1上年度评定为国家级5A、4A、3A的景区(点),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景区(点)年接待游客量(以年门票销售数为准)在10-30万人次并且比上年度增加10%以上的,奖励10万元;在30-50万人次并且比上年度增加8%以上的,奖励15万元;在50万人次以上并且比上年度增加5%以上的,奖励20万元。2对上年度完成新建、扩建、改建的景区(点)、休闲娱乐等旅游专项项目建设,申报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200万元,按照总投资额的5%予以专项补助,每个项目专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于创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各类旅游示范单位,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3对上年度新评定为五星、四星级的酒店,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上年度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旅行社,奖励20万元。对上年度新评定为五星、四星和三星级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4对于开发具有珠海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给予旅游企业每种产品2-5万元奖励等。对年度获得国家、省、市“十佳导游”等相关称号导游所在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文体旅字[2010]121号)(二)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基地示范单位和文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请资助的,必须获得市文产办的立项批准或备案,且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确保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到位的前提下,每个文化产业基地示范单位原则上只能一次性申请一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5%,而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文产[2008]1号(三)航空产业1入园扶持入园投资项目建设的配套设施,按不少于投资项目用地价款10%的比例在扶持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2土地使用(1)土地出让价款可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由投资企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但首期付款不得少于土地价款总额的30%。(2)在非核心区租用园区开发公司提供的土地或标准厂房(库房)3年(含3年)以上的,可享受3年减免50%的优惠;在核心区租用土地、厂房、库房等,可享受核心区有关优惠。3投资融资投资项目可以从扶持资金中申请1至3年的贷款贴息,贴息最高限额为该项目贷款年利息的50%。4技术研发按照投资项目投产后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在扶持资金中给予投资项目技术研发补助资金,补助年限为3-5年。对于获得国家和省批准的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园区给予其不低于50万元的配套资金。5人才引进(1)对于在航空产业园内工作的大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才,每年按其在珠海工资收入总额的10%,由扶持资金安排专款补贴给企业,定向作为企业对其再培训的专用资金。(2)对于长期(每年不少于3个月)在园区投资企业中从事研发指导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发达国家的科学院院士,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的住房补贴。(3)投资项目所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园区管委会审核认定,不 受年龄限制,均可办理调动手续。 (4)凡投资项目在园区运营期间培养出的高级技师或具有同等职 业资格的航空专业人才,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的人才奖励。 6核心区优惠 (1)在核心区租用停机坪、维修机库、标准厂房、仓库、专用道路、 办公用房超过3年的,可享受减免30%年租金或年使用费的优惠。 (2)在珠海机场进行通用航空作业飞行、航班飞行、教学飞行、试 飞、转场飞行时,由珠海机场收取的起降费、夜航费、停场费等费用,第1 年可全免、第2年可享受减免70%使用费的优惠,第3年可享受减免60% 使用费的优惠,以后可一直享受50%的优惠。 《珠海市促进航空产业发展意见》(珠府办[2008]74号) (四)游艇产业 12008年1月9日前已落户的游艇生产及配套生产性企业,从2009 年1月1日起3年内,年纳税增加额在100万元以下、100万元200万元 100万元之间、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之间和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以2008年度纳税额和对游艇企业所在区的财政实际贡献额为 基数,由区财政分别给予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增加额的20%、25%、 30%和35%的扶持经费。 22008年1月9日起新设立的游艇生产及配套生产性企业,则从纳 税年度起3年内获得上述扶持经费。 3对进驻游艇交易中心的商贸、物流企业,首年和第二年的月租金 由所在区财政按每平方米分别补助8元和6元;从本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的5年内,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 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和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所在区财政分 别按其对平沙镇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0%、25%、30%和35%给予企业扶持 发展资金。 《珠海市加快发展游艇产业若干政策》(珠府办[2010]75号) (五)服务外包 1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 (1)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服务外包企业进入市政府指定的区域发 展。在指定的区域内租赁办公用房的服务外包企业,按15平方米人的 标准进行补贴,其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15元人民币平方米 月的标准给予补贴,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8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的 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 (2)对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数据专线%的补贴, 但每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3)以海关出口统计或外包业务合同、出口合同备案证书和银行 结收汇单为依据,上年度出口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其 当年出口额每增加5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开拓市场 (1)对于首次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和开发能力 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的,分别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对成功实现海外并购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前期调研、咨询、 商务费用30%的一次性补贴,但最多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3)对已取得CMMI、CMM认证且上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外包企业赴境外考察市场或参加展览会,给予 国际航班费用(经济舱,每次每家企业可支持2人)及展位费各50%的资 助,但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加大服务外包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1)对服务外包企业聘用的年薪在12万元以上的高端管理和技术 人才,由同级财政按其在珠海工资收入的2%给予个人作为一次性奖励。 (2)服务外包企业委托国际知名软件公司对其高端人才进行45 天以上境外培训的,按照培训费用的50%给予资助,但每人每年不超过 10000元人民币。 (3)在企业正式工作半年以上并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参 加服务外包相关课程培训的,给所在企业补贴该培训费用的50%(每人 每年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4鼓励引进服务外包企业 对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服务外包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各级财政供给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总额, 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照3‰计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5‰计奖, 奖励金最高可达30万元。奖励金每年申报评定一次,每年3月份由单位 或个人向市重大投资项目奖励评审小组办公室申报。 《关于促进珠海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珠服外[2009]1号) (六)商贸流通业 1现代物流业专项 鼓励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国、省或区域物流总部、仓储中心、物 流配送中心,根据以下不同税收情况予以奖励:上年度营业额2000万元 以上、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上年度营业额5000万元 以上、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上年度营业额1亿元以 上、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 批发零售业专项评定为国家“金鼎百货店”的零售企业,奖励15万元;评定为国家 “达标百货店”的企业,奖励5万元。 (2)餐饮业专项 对评定为国家特级酒家(五钻)、一级酒家(四钻)、二级酒家 (三钻)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15万或10万元。 上年度营业额2500万元以上、纳税额15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 万元;上年度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 万元;上年度营业额1亿元以上、纳税额6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 3会展业专项对能促进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或与我市产业发展联系紧密的重点展会和品牌展会,按照不超过展会 场地租金、布展费和宣传推广费等成本总费用的30%对主办单位给予补 助,最高补助金额为100万元。 4其他专项 对获得“中华老字号”、 “广东省流通龙头企业”、 “珠海市流 通龙头企业”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分别奖励20万、10万或5万元。 《珠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经贸字 [2009]525号) (七)生物医药产业 1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 元或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市政府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经费补贴。 3对获得国家或省级产业集群示范区、专业镇、特色产业基地等称 号的,给予所在镇(街道办)50万元的奖励。 4对2010年及以后注册的一至三类新药,三至二类医疗器械产品, 并在本地实现产业化(年销售额应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研发经费 的补助支持。一类新药一次性补助为200万元,二类新药一次性补助为50 万元,三类新药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一次性补助为20万元,二类医疗器 械产品一次性补助为10万元。 5对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由本市知识产权部门给予每件每个 国家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费用资助(最多不超过10个国家);对企业申请 国内发明专利的,按专利申请费、实审费实际缴纳费用资助;获国内发明 专利授权的,资助4000元代理费用。 6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奖、受省政府重奖的,由市专利行政 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奖励。 《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珠府[2010]102号) 二、科技政策 (一)商标国际注册 企业商标国际注册费用资助额度为每件注册商标注册费用的30%。 《关于对珠海市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给予财政资助的通知》(珠工商 [2009]联字5号) (二)专利申请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及实审费按实际缴纳额资助;专利授权 后,委托合法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根据实际代理费,给予每件不超过 4000元的资助;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按实际缴纳额资助;专利授权后,委托 合法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500元; 3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减缓的,依据减缓后专利申请人实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资助;专利申请费未减缓的,按实际缴纳额的50%资 4获得授权的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0元;获得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 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5依照PCT条约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交费收据 为准,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资助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资助5000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费用资助为每件1000元。《珠海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珠知[2009]6号) (三)科技研发资金 一般项目每项资助最高额度原则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每项原 则不超过200万元,配套项目或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按需划拨。 《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科[2009]46号) 三、人才政策 (一)留学人员 1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标准:(1)留学人员出资额超过20万 元(含20万元)但低于5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补贴; (2)留学人员出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但低于100万元的,一 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贴; (3)留学人员出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5 万元的补贴。 贷款贴息额度标准:(1)贷款期内贷款利息总额低于10万元的,可全部给予贴息,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贷款期内贷款利息总额超过10万元的,则最多给予10万元的贴息, 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人字[2008]98号) 3每个进入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或孵化基地的项目,可从科技三 项经费中获得5万元以上的资助,作为留学人员的项目启动资金。 4留学人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如因职数问题未能安排职务的,可 按硕士享受副科级,博士享受正科级待遇供给。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 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留学人员评聘 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不受岗位职数和指标的限制。 5用人单位对来珠海工作的留学人员应优先解决居住问题,短期内 无法解决的,可申请入住珠海市留学回国人员公寓;已参加房改的留学 人员,单位改制后,继续保留本人住房产权,原住房产权单位免收因服 务年限未满应缴纳的补偿金。 来珠海工作的留学人员及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珠海市人事局的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留学人员在珠海工作 但未落户珠海的,可凭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的证明,申请办理本人和 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入户;留学人员在香洲区范围以外就业的,本 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的户口可落户在香洲区。 《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珠府[2002]128号) (二)博士后 1市财政拨出专款,对国家批准新增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站 给予20万元的建站补贴。 2市政府将对申办成功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给予补贴和政策支 持,市财政为每个落户到我市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拨付10-20万元的科 技项目补贴,作为科研的启动经费。3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市财政每人每年给予6万元作为开展博士 后科研活动的经费补贴,并每年安排免费体检一次。出站后留在本市工 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连续工作 满3年的,再给予5万元的生活补贴。 《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珠人字[2008]37号) 四、三旧改造政策 (一)旧厂房 1拆除一平方米合法工业建筑面积,可抵扣二平方米工业建筑面 积地价(批准拆建时的地价管理规定标准)。抵扣额超出应缴地价的部 分,不予补偿。 2采取收回方式的出让用地,可以在该用地予以公开方式出让后, 将土地出让收益的50%(划拨用地为30%),作为补偿予以原土地使用权 3改造用地用途(功能)为大型商贸中心和专业市场(即独立的、用地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整体或整 栋销售的商业建筑)的地价标准,按批准改造时地价管理规定商业用 途标准的40%计收。 4符合城市规划和改造要求,需要整合旧厂房用地以外的边角地、 夹心地、插花地的,可一并列入改造范围,但累计面积不应超过改造项 目地块面积的10%。 《关于推进旧工业厂房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珠府办[2010]21 (二)旧城镇成片重建改造项目容积率20(含)以下部分,全额折抵;容积率20 ~25(含)部分,折抵50%,另外50%按照成交时地价管理规定相应用途 标准计收;容积率超过25部分,不再折抵,按照批准改造时地价管理 规定相应用途标准计收。 《关于推进旧城镇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珠府办[2010]22号) (三)旧村 1旧村改造土地允许本村股份合作公司、村委会集体在农村集体 建设用地范围进行二、三产业开发及村民安置自用房建设,不计收地 2进行商品住宅及配套商业建设的上述建设用地,按批准改造时地价管理规定中的留用地经营房地产价格标准缴交地价。 《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珠府办[2010]23号) (四)东部城市产业转型 1对于用地规模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服务体建设项目,根据 实际情况,按用地规模梯度可以相应适当配套公寓:5万平方米用地 规模8万平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积的20%配套公寓;用地规模8万平 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积的25%配套公寓。配套公寓应与综合服务体建筑 分离建设,并确保改造用地范围内公共设施用地尤其是公共绿地的比 2建筑物第二层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地价可按批准改造时地价管理规定商业用途标准的50%计收;建筑物第三层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地 价可按批准改造时地价管理规定商业用途标准的38%计收;四层以上或 使用地下空间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地价可按批准改造时地价管理规定 商业用途标准30%计收。 3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大型商贸市场(即产权不分割,集零售、销售、餐饮、连锁商场、百货商场等于一体的大型商业专业整体 项目场所)、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办公用途项目,地价可按批准 改造时地价管理规定相应用途标准的40%计收。 《关于印发加快“三旧”改造促进东部城市产业转型若干措施(试 行)的通知》(珠府办[2010]58号) 五、土地政策 (一)土地价格 1斗门区以外其他珠海工业园区属于四等工业用地,价格为480元 平方米,斗门富山工业园属于八等工业用地,价格为252元平方米。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 2香洲区商业和服务业最低出让价格1400元平方米;写字楼、办 公最低出让价格40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480元平方米; 仓储最低出让价格490元平方米。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香洲区 部分的通知》(珠府[2007]137号) 3斗门区商业和服务业最低出让价格620元平方米;写字楼、办公 最低出让价格16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252元平方米;仓 储最低出让价格277元平方米。 《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珠府[2008]62号 4新引进的产业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关键技术或配套的项目,自动 工兴建起10年内,提取该项目地价款的50%,以贷款贴息、科技投入等方 式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 干意见》珠字[2008]1号) 5新引进的电子信息、家用电器、石油化工、生物医药及医疗器 械、装备制造、船舶及游艇制造、航空、软件及服务外包等产业的龙头 企业,集群发展关键技术或配套的项目,在其第一期注册资本到位后, 即提取该项目地价款的20%返还企业,支持企业建设发展,同时免收基 本建设方面地方性规费。 《印发关于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 [2008]158 6我市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时,按规定标准计收地价;容积率大于1时,大于1以上的部分,其建筑面积给予免收 地价款。 《关于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地价计收问题的通知》珠府[2007]50 (二)闲置土地1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结合闲置时间按日计征,按月缴纳;土地 闲置时间超过二年,依法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2闲置土地征收标准:商业用地按土地地价的12%征收;办公、住 宅用地按土地地价的8%征收;工业用地按土地地价的20%征收。逾期 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应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01%的滞纳 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不向土地使用者征收 土地闲置费。《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珠府[2006]60号) (三)工业配套用地 工业项目为厂房配套的单身宿舍、办公、展厅等面积指标,维持原 有政策规定不变,即配套项目的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建筑 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关于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地价计收问题的通知》珠府[2007]50 六、资金政策(一)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 1企业参加境外及港、澳、台国际展销会,对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 米)给予定额补助。单个展位费用超过1万元的,补助标准为10000元展 位;单个展位费用不足1万元的,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50%给予补助。 2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 品认证,按照认证费、产品检测费的50%给予补助;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 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后发生的年检费,通过年检的按照年检费用的 50%给予补助。 3企业取得国外知识产权(含出口产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 等),按其取得该项知识产权所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 4中介机构经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组织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其用 于境外开拓市场项目的公共费用(含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组织人 员的机票费用等)的支出,按照发达国家60%、非发达国家80%的比例给 予补助;5-9家企业参加的项目补助1名组织人员的机票费用,10家以上 (含10家)企业参加的项目补助2名组织人员的机票费用。 5中介机构经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的与开拓市场有关的业务 培训和讲座,给予组织者定额补助。培训补助标准为参加培训人数和学 时,按3元人•学时核定;讲座补助标准为省外专家(副教授或以上,行 业高级职称者)15000元人•次,省内专家10000元人•次。 《关于印发<珠海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 订)的通知》(珠外经贸[2006]201号) (二)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 1列入国家和省、市重点研究的可再生能源重大技术成果转化项 目的科学研究、标准制定,以及可再生能源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 系统建设等,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 单位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 超过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投入额度的50%。 2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 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或者示范工程,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 适当补助。贷款贴息期限为一至三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单个项 目的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开发和利用项目,给予20万元以内的研发 经费补助;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资金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 目总投资的20%;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先进单位评选活动,获得先 进单位称号的奖励5万元;被确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可再生能源应用 示范项目的奖励10万元。 《珠海市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财工[2009]5号) (三)招商引资奖励 1将具有投资意向的重大投资项目引荐到我市实现项目落户的引 荐人,根据注册资本金总额,人民币1亿元以下部分按照3‰计奖,超过1 亿元部分按5‰计奖,每个引进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300万元。2属《财富》世界500强投资的或属在电子信息制造产业、家用电 器产业、石油化工产业、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装备制造产业、游 艇制造产业、航空产业的龙头企业投资的,按上述办法计算奖励金外, 每个项目再追加奖励金人民币5万元。 3在引进项目的注册资本金到位及项目动工后,先申请兑付其实际 到位注册资本金金额应获奖励金的50%,待该项目的全部注册资本金到 位及项目竣工投产后,再申请兑付奖励金剩余部分。奖励金必须自该项 目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申请兑付。 《关于印发珠海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和珠海市重大投资项目奖励实 施细则的通知》(珠外经贸[2008]156号) (四)加快工业产业集群发展 1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的,市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 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集群目录内的企业获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免检产品 的,提高奖励标准,按世界级200万元、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的标 准分别予以奖励。鼓励申报区域性品牌,对获得国家或省级产业集群 示范区、专业镇、特色产业基地等区域品牌、标识的,给予所在镇(街道 办)50万元的奖励。推行标准化发展战略,鼓励集群企业参与各类标准 的制订,加大奖励的力度,制订并获认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地 方性标准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关于加快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字[2008]1号) (五)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1鼓励企业创设自主品牌。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评为中国名 牌产品或列为“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的企业,市政府奖励 30万元;对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或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 市政府奖励10万元。奖励事项由市名牌办统一受理,所需资金从预算安 排给经贸部门的工业发展资金中拨付。 2推进“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市财政新增投入3000万元,扩大 “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和贴息资金的规模,用于引导和 促进我市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争“四位一体”融资模 式政府扶持资金规模达到6000万元。对该融资模式内的贷款按照实际 发生利息的50%进行贴息,每个项目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企业参投出口信用保险,利用政策性金融工具规避市场风 险。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补贴投保费,对出口到新兴市场的一年期 内的投保费给予20%的资助。 《印发关于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 [2008]158号) 第二部分珠海市招商引资主要政策汇总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珠海市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 结合当前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市旅游工作,以国际 化、市场化和专业化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部门 联动的原则,按照“营造大环境,发展大旅游,开拓大市场,形成大产 业”的要求,以大型旅游项目为抓手,进一步整合旅游资源,做大做强 休闲度假、都市旅游、海洋生态、商务会展四大主导旅游产品,提高旅 游经济发展的规模和质量,加快我市区域性旅游目的地建设进程,争创 “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实现旅游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11年,全年接待过夜游客人数突破1500万 人次,年均增长1550%;旅游总收入达到320亿元,年均增长1815%将 海泉湾度假城打造成为中国旅游休闲度假示范区,争创2个国家AAAAA 级、4个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把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建设成为广东 省旅游强区,使珠海成为粤港澳地区重要游客集散地和主要旅游目的 二、打造旅游精品(三)加快发展休闲度假旅游。重点打造温泉、海岛、高尔夫特色 旅游品牌产品。依托海泉湾和御温泉两大特色温泉,不断提高我市温 泉度假旅游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快温泉度假旅游向目的地型方向发展。加大高尔夫旅游的战略推广及宣传力度,积极开拓东南亚及日、韩 市场,充分发挥高尔夫球会的作用,鼓励引进国际赛事在珠海举办,完 善配套设施,提升“预订、出行、运动、住宿、美食、购物、娱乐”一条龙 服务水平,打造珠海高尔夫国际时尚之旅特色品牌。依托九洲港、香洲 港及东部海岛、横琴、平沙、淇澳等地优良的港湾条件,加快游艇俱乐 部及游艇基地的规划建设,引导游艇旅游高起点发展。 (四)大力发展海洋生态旅游。充分发挥我市海洋资源优势,大力 推动海岛旅游业发展。按照“整岛规划、分步开发” 的原则,重点加快 东澳岛、九洲岛等海岛旅游项目建设,积极开发海洋观光、潜水及游艇 垂钓等海洋生态旅游产品。加大海岛基础设施的投入,增加上岛船只 运力,努力改善海岛供水、供电及电讯等设施,降低海岛水、电成本。采 取置换用地或租赁等多种形式,加强海岛土地资源整合。注重发挥国 有资本在海岛旅游开发中的先导作用,积极鼓励国内外大型旅游企业 参与海岛旅游开发建设。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优先安排水、电、交 通、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充分发挥市海岛开发领导小组作用,加强与 相关部门的沟通,推进我市海岛开放开发,促进海岛旅游业发展。 (五)提升发展都市旅游。重点整合都市观光、休闲、购物、娱乐、 文化、体育等现代都市旅游资源,着力开发一日两日都市游系列产品。 加大对现有景点的改造提升力度,在原有城市风貌及圆明新园等景点 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开发。落实“135”行动计划,加快建设一批标志性公 共建筑,精心雕琢前山河一河两岸景观,打造吉大“城市之心”、海滨新 浴场,推进“两岛一路”旅游综合开发。充分挖掘珠海历史人文资源,加 大对唐家古镇、斗门镇古街、绿漪堂、杨氏大宗祠、淇澳白石街等文化 旅游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发展生态旅游,加快凤凰山森林公园、黄杨山 森林公园、淇澳红树林湿地生态园等自然景区建设。依托格力、麒麟啤 酒、威丝曼、中国移动珠海分公司等大型企业,发展工业旅游。发挥农、 渔业旅游资源优势,推进农科中心、农家乐及渔家乐观光游等休闲观 光项目。发展影视旅游,吸引国内外影视机构前来珠海拍摄制作。 (六)培育发展会展旅游。抓住航空航天展、国际赛车会和游艇展 三大精品,积极举办专业会展、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 流及重大节庆等活动,推进旅游会展业发展。重点办好国际航空航天 博览会、国际赛车、中国国际游艇及水上用品博览会、沙滩音乐派对等 活动,大力推动横琴会展项目建设,打造会展品牌,提高会展规模和专 业化水平。加大对国内外会议会展招商力度,鼓励支持国际性、全国性 大型会展到我市举办,对从国内外引进我市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大型会展 旅游节庆活动,视其规模和效益给予引进者、组织者奖励。 三、推进旅游配套设施建设 (七)进一步完善旅游交通条件。完善机场、港口、城际快速轨道 及高速公路等立体交通体系建设,发展旅游交通换乘和观光巴士营运 网络,加快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停车场等设施建设。按照国际惯例, 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入口处等城市窗口加快建设旅游集散中 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完善城市旅游公共信息标志标识,在主要公路 及通往重点景点的道路设置国际化标准的中英文交通指示牌,确保旅 游交通快捷畅通。 (八)加强旅游宾馆饭店建设。加快建设一批高星级和假日经济 型酒店,提升珠海旅游酒店的接待能力,力争到2011年全市达到15家五 星级酒店的规模。大力吸引世界品牌酒店集团参与我市旅游酒店的经 营管理,对来我市投资建设国际连锁酒店的企业,在土地、报建等方面 给予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现有旅游宾馆饭店走集团化、集约化发展道 路,提高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 (九)加快旅游信息化建设。把旅游信息化建设列入“数字珠海” 规划,构建面向海内外市场的旅游电子商务系统和旅游网络营销系统, 形成功能先进、资源共享、互连互通的网上旅游市场体系。积极推进珠海旅游网与国内外主要客源地城市旅游网站的互联,实现信息互通、资 源共享。 (十)积极开发特色旅游商品。深入挖掘珠海特有的海洋、文化资 源,做好旅游商品的开发和升级,推出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富有新意、 工艺精致、游客喜爱的旅游商品,提升旅游商品的质量和档次。结合 “135”行动计划,建设特色商业步行街,打造拱北、吉大商业中心,加 快西部地区大型商贸设施建设。从2008年起,定期举行特色旅游商品的 征集和展示展销活动,对新开发的旅游产品在技术改造方面给予贴息 扶持。 四、拓展旅游区域合作 (十一)加强珠港澳旅游合作。充分发挥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抓 住港珠澳大桥建设和横琴开发的契机,加强与港澳旅游部门的沟通联 系,形成珠港澳旅游联动的格局。充分利用港澳的国际地位和海外推广 能力,共同制作宣传资料,在国内外及珠海和港澳本地推介,打造珠港 澳旅游品牌。开通九洲港码头与香港机场、澳门机场的航线, 做好境 外旅游团队旅游线路延伸工作。深化“个人港澳游服务”,进一步改善 通关环境,加快通关速度,为珠港澳三地的过境游客提供更为便利的服 (十二)推进珠三角旅游合作。加强与广州、深圳等国内主要旅游城市的旅游交流与合作,建立旅游资源、网络、信息、市场等共享机制。 继续办好“精彩广深珠”旅游品牌,联合中山、澳门打造大香山旅游精 品线路。依托机场资源,支持珠海机场开发新的航线,大力发展航空旅 游,拓展珠海旅游市场。 (十三)加大国际旅游市场开拓力度。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充分 发挥口岸城市的优势,加强与世界主要旅游客源地国家和地区的旅游 交流活动,发展出入境游市场,提升珠海旅游的国际知名度。鼓励国际 旅行社加强境外促销,打造出入境游集散地。鼓励和支持国际旅行社组 织境外旅行商、主流媒体来珠海考察和宣传珠海旅游。 (十四)加快旅游发展市场化步伐。按照旅游产业链培育一批规 模化经营、集约化发展的旅游企业,壮大市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实力,积 极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民营和外资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 参与我市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商品生产及旅游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形成旅游投入多元化格局。积极引进国内外经营规范、有实力的旅行社 到我市开办合资或独资旅行社,吸引世界品牌酒店集团到我市发展国际 连锁酒店。积极引进具有国际水平的管理专家、团队参与珠海旅游业管 理,提升珠海旅游业发展水平。 五、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 (十五)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把旅游业作为全市新兴支柱产业加 以培育,在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旅游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在 国债贴息资金项目中优先推荐旅游重点项目。把海泉湾度假城、横琴会 展、东澳岛综合开发等一批重大旅游项目列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对符合珠海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并 通过《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工作规程》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 年度计划指标。加强城市景观设计,对城市公共建筑、大型建筑等项目 建设,要统筹考虑强化其旅游功能,充分挖掘旅游景观价值。 (十六)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除按照珠字 (2002)5号文的要求,市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外,应根据旅 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编制、重大旅游项目策划、重点旅游项目引进、 重大旅游活动举办的需要增加必要的经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 应坚持积极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区也要结合本地区实 际,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投入。 (十七)鼓励旅游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对被新评为全国百强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及市十佳旅行社的给予奖励,对被新评定为五星级、四 星级酒店及市年度十佳酒店的给予奖励,对被新评定为国家AAAA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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