蕞新通知!珠海这些房屋可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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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蕞新通知!珠海这些房屋可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近日联合印发了《珠海市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改建项目原则上应以新市民、年轻人租房需求较为集中、规模较大的工业企业、科研院所和产业园区为突破口,选择在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公共服务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开展实施。
《通知》提到,本市行政辖区内已合法建成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其中,商办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或具备条件的独立楼层为申请单元,厂房、仓储类应以地块、楼栋为申请单元,旅馆、科教类应以地块为申请单元。
《通知》提到,非居住存量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占比原则上不低于70%,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
对于单层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LOFT项目和单套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SOHO项目,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前提下,可依照程序申请建筑物功能临时变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但应先办理暂停销(预)售手续。
商业、商办等高层LOFT物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须经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允许申请二次消防验收取得消防许可。
《通知》要求,除规范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必须增设,以及在原有结构空间内无法布局的消防通道、电梯等配套设施外,改建项目不得增加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不得改变地下空间原有用途。
《通知》还提出,申请改建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并完成居民水电气标准改建工程(如包括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计费的内部供电线路改造工程等)后,已验收备案的改建项目,经实施单位申请,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应按居民收费价格标准调整收费标准。
《通知》指出,申请项目应为已合法建成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实施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同一改建项目的房屋必须为单一主体产权。
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具备条件的独立楼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改建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此外,改建项目还需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确保结构安全,改建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消防及物业符合珠海相关规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1.5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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