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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人才住房政策汇总来了

admin1年前 (2024-09-23)珠海产业信息31

  大家关心的人才住房政策都在这里!

  为推进“珠海英才计划”住房配套政策落地,规范人才住房建设管理,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七章五十五条,主要对人才住房的适用范围、租售原则、职责分工、用地规划、筹集建设、分配使用、流转退出及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人才住房的供应对象,市、区两级工作职责划分,提出了保障居住同权权益,设置了六种主要筹集建设方式,设定了申请租(购)基本条件,搭建了配租(售)环节框架,规定了流转退出条件,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为落实《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珠府〔2021〕63号),进一步做好我市人才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珠海市人才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

  《实施指引》明确了人才住房分配对象、分配原则、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方面内容。

  人才住房分配包括面向个人配租配售和面向用人单位配租。

  (一)个人。符合“珠海英才计划”类别的各类人才、港澳优秀人才、其他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认(核)定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特殊需要的人才和市、区政府认为需要重点支持的急需紧缺人才,主要包括: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名师名校长、产业青年优秀人才、珠海工匠、企业首席技师、重点产业领域优秀博士或博士后和其他市、区人才计划重点支持人才等,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港澳人才。

  (二)用人单位。经科技、工信或招商等部门认(核)定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重点产业主体、重点科技创新主体、重大招商项目主体和市、区政府认为需要重点支持的企业及其他组织等。

  政府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由市、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遵循“以租为主、租售并举、动态管理”的原则。香洲区内的人才住房原则上以租为主,其他各区(功能区)结合本区域实际,根据人才层次比例、住房项目及供需情况等因素确定租售比例。

  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和自筹资金建设人才住房的,总部企业、市属事业单位制定分配方案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他企事业单位制定分配方案报注册地所在区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分配方案应包括分配对象、租金或售价、预售或现售(参照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分配原则和后续管理等方面内容。其中,租金和售价由产权单位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品质市场商品住房价格的60%和50%评估确定。各区将其制定或批准的分配方案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原则上申请人在工作地所在辖区内申请住房,申请单位在商事登记所在辖区内申请住房。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战略资源”理念,加快实施“凤巢计划”安居工程,逐步构建多元化人才住房保障体系,香洲区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香洲区人才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包括申请条件及配租标准、申请方式及申请程序、入住规定及退出程序等,解决人才安居后顾之忧。

  租赁型人才住房面向以下类型的人才配租:

  (一)符合“珠海英才计划”要求的顶·尖人才;

  (二)符合“珠海英才计划”要求的市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

  (三)被评定为香山创新英才、香山创业英才、香山青年人才、香洲工匠的区级人才;

  (四)由区政府机关单位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团队创始人、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五)经区人才安居工程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或团队(含港澳青年人才)。

  如有区人才安居工程联席会议无法决定的特殊情况,报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判。

  (一)顶·尖人才免租入住20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居住年限不限;

  (二)市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分别配租160平方米、14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

  (三)香山创业英才、香山创新英才和区政府机关单位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团队创始人、带头人可配租100平方米以下的人才住房;

  (四)香山青年人才、香洲工匠、区政府机关单位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团队的核心成员可配租90平方米以下人才住房;

  (五)经区人才安居工程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或团队(含港澳青年人才),可参照本条(一)至(四)款按批准的人才类型确定人才住房配租标准。

  其中除顶·尖人才和市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外的单身人士最高可配租65平方米的人才住房。

  以上人才住房配租标准中的住房面积均指房屋建筑面积。

  为优化金湾区(开发区)人才集聚环境,解决人才住房需求问题,规范人才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21〕63号)的规定,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台了《金湾区(开发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才住房面向个人配租,申请主体应是在本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工作的人才,其中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不列入适用范围。

  申请入住人才住房的人才或人才家庭需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以家庭名义入住人才住房的,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

  1.申请人需为“珠海英才计划”中《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顶·尖、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人才、金湾区产业(A、B、C级)人才。

  2.申请人应与人才所在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3.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任何形式不动产产权份额、近5年内在本市均无不动产转移登记记录且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政策相关规定而被行政处罚或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4.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重复享受同类住房保障性政策。

  5.法律、法规、规章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人才住房配售及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高新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购买人才住房的申请人所在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优先发展类、鼓励发展类的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区级以上创新创业团队及各类高层次人才称号人员的企业;

  3.团队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国家级奖励和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

  (二)经区管委会认定的已实际投资1亿元或上年度总产值/营收总额大于等于1亿元且纳税在1000万以上的其他企业。

  (三)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类企业。

  (四)与管委会签订协议且协议中涉及房源兑现条款的企业,则按照约定数量优先选房。

  上述企业中购买人才住房的申请人应经所在企业推荐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为教育部认可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中级职称或高级技师及以上资质的专业技术人才;

  2.能力突出、业绩显著、作用贡献大的研发、技术人才;

  3.在企业担任中层或以上职务的营销、管理的人才;

  4.曾经获评或现已获评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的。

  5.进入高新区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人才名录的人才;

  (三)经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人才。

  申请人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的,个人申请资料提交截止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单身的,须年满25周岁才可申请人才住房,申请人已婚的则无年龄限制。

  离婚或丧偶的无子女单身的,申请人才住房的须满足25岁年龄限制。

  离婚或丧偶的有子女的,且子女归申请人养育的,申请人才住房无年龄限制,反之须满足25岁年龄限制。

  2.申请时必须在珠海市无任何形式不动产产权份额(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铺、写字楼、厂房等);

  3.近5年内在珠海市无不动产转移登记记录;

  4.申请人与现工作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提供自申请截止日期前连续一年社保缴费记录与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

  5.申请人5年内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政策相关规定而被行政处罚或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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