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春节珠海可以放鞭炮吗?今年珠海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022年12月12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发布《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如下:
香洲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不设烟花爆竹燃放点。
(一)香洲辖区内不得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三)途经香洲辖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
(四)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相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非法生产、经营举报电话,非法运输、燃放举报电线。
2022年12月20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如下:
(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包括石油化工区、精细化工区、南迳湾油气化学品仓储区)。
(二)金湾区(开发区)各工业园(区)。
(三)航空新城、红旗中心镇区、三灶中心镇区、平沙中心镇区、南水中心镇区。具体范围为:航空新城、红旗中心镇区:湖心路-金湾互通立交-机场东路以西,成行路-藤山路以南,双湖路以东,中心河以北区域;三灶中心镇区:机场北路口段以西-金海岸大道以南,北河一路-星汉路以北,珠海机场高速路口段以东区域,黄竹山以南;平沙中心镇区:美平一街-建行路以西,庆平路-升平大道以北,长安路以东,平沙三路-平沙二路以南;南水中心镇区:南港路(国税至南港三街交叉口)两侧100米内。
(四)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山林重点防火区。
(五)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周边200米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通信、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商(市)场、公共娱乐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住宅小区内、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
(六)其他不宜或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二)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三)非法生产、经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应急管理、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线(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110(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
2023年1月10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如下:
(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山林重点防火区。
(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斗门区大气重点管控区域(斗门区气象局周边1公里范围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周边200米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通信、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商(市)场、公共娱乐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住宅小区内、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
(五)其他不宜或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二)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三)非法生产、经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应急管理、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110(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
2023年1月10日,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珠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如下:
2023年春节期间,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设烟花爆竹燃放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一)辖区内不得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三)非法生产、经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应急、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0(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2023年1月12日,鹤洲新区筹备组发布《鹤洲新区筹备组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如下:
2023年春节期间,鹤洲新区辖区筹备组(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一)辖区内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
(二)辖区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规,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区相关执法部门、区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区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电话(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110(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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