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的公告(2023年第5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头部百零六条等规定,现对我局2023年5月(申报缴纳期)未按期缴纳税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下同)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进行公告送达(名单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相关纳税人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内(即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履行缴纳义务。纳税人如对本公告送达的文书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公告送达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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