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华冠科技(871447):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蕞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被上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 1月 12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 11月 11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彭雄军(一审第三人)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 2022年 8月 30日作出的(2021)粤 0402民初 1876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诉讼受理时间无法准确获知,前述时间为收到一审第三人上诉状时间。
姓名或名称:珠海市头部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姓名或名称: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公司与珠海市头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华冠科技工业园二号宿舍、三号厂房施工建设事宜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公司将华冠科技工业园桩基础、土建、消防、给排水及电气安装工程承包给珠海市头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承包范围:根据二号宿舍、三号厂房招标图纸的项目和工程量包工包料包干总承包(不包括设备安装等在内和桩基础、外墙、涂料等)。公司于 2014年 6月 16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关于珠海市头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的(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 80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资料,珠海市头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华冠工业园二号宿舍、三号厂房的建设事宜对公司提出诉讼。具体详见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和《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一审第三人、上诉人彭雄军于 2022年 10月 11日出具《上诉状》,提出以下上诉请求:
1、判令被上诉人华冠公司向上诉人彭雄军支付二号宿舍工程余款 344662.7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 2009年 11月 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二号宿舍工程物价上涨的价差 3719209.29元及利息(利息自 2008年 10月 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08年 10月 24日至 2019年 8月 19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 8月 2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因三号厂房停工所造成的员工生活费、误工费损失共计 3448901.22元;
4、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因三号厂房停工所造成的临时设施建设费用损失 201659.92元;
5、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因强行拆除三号厂房新项目部的经济损失213036.05元;
6、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因办理三号厂房相关手续所交纳的行政规费15447.3元;
7、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因三号厂房停工造成的机械设备损失费301832.06元;
8、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因三号厂房停工造成的周转材料损失费369511.09元;
9、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三号厂房工程停工赔偿误工等损失费》的利息损失(以 587100元为本金,自 2007年 8月 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 8月 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 8月 2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公司于 2023年 1月 12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短信通知,珠海市头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彭雄军与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将于 2023年 2月 13日 14时 30分、在珠海中院三楼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案号为(2022)粤 04民终 5819号。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针对本案计提了预计负债,由于第三人提出上诉,公司不会依据一审判决对预计负债进行调整,故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会产生影响。
公司将积极进行应诉,合法、合规地维护自身权益。
1、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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