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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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3日、2021年9月4日、2021年9月13日、2021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将抛光工序产生的玻璃珠交流动废品收购人员(无合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资质)处置,违反规定委托没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他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珠海市虹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称量单、厂房租赁合同、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9003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头部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2月2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3月23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我司涉案固废数量为5.6吨不是25吨。案发后,我司积极主动配合整改,将所有的固废委托第三方全部拉走并进行了合法处置。2.我司愿作出公开致歉和生态守法承诺。请贵局依法对我司予以罚款减轻处罚。
经研究,本案涉固废重量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4.9裁量标准“涉及量3吨以下10吨以下”的裁量权重。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所陈述理由不属于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鉴于你单位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2年3月24日在珠海市《珠海特区报》登报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头部百零二条头部款第九项、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以及附件1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4.9裁量标准的规定,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头部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珠海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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