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珠海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落实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招商引 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7〕106 号) 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化招商渠道,重点 促进一批先进实体经济项目和第三产业新经济项目集聚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对象”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 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 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和将具有投资意向的非本市投资人或企 业引荐到我市实现项目落户,履行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 组织(以下称引荐人)。 引荐人资格的认定,需同时取得项目投资方和区(功能区) 招商部门的确认。同一项目只认定 1 个引荐人或引荐团队。受 奖者为 2 个或 2 个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荐团队,引荐团队在登记 备案和奖励金申报时,需书面委托其中一个人具体办理,其奖 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议。如有争议,可向当地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解决。 在招商引资项目公司注册前,引荐人应在项目拟落户所在 区(功能区)招商部门报备,由区(功能区)招商部门报市商务
局备案。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及 其在职公职人员,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 奖励对象。 第二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本办法对以下两类“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奖励,并需所引荐项 目企业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珠海、在珠海履行法定纳税义务。 (一)第一类招商引资项目:《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 中的优先发展类、鼓励发展类生产性项目。 1、产业导向:重点鼓励引进高端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航 空航天、现代化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打 印耗材、智能制造、新型农业等符合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先进 实体经济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基 金类等项目。 2、投资规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珠海市新注册设立的 固定资产投资额 2 亿元以上 (含 2 亿元, 外资按实际到位时的汇 率折算,下同)的独立法人企业。固定资产种类及金额以项目所 在地统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为准。 3、奖励标准:所引荐的项目动工或正式投产 2 年内,引荐 人可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一次性申请奖励。符合本办 法第一条规定,引荐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2 亿元以上 (含 2 亿元)、5 亿元以下(含 5 亿元)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1‰计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5 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固定资 产投资额 2.5‰计奖。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500 万元。 (二)第二类招商引资项目:第三产业类新经济项目。 1、产业导向:企业总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信息 技术、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等新经济项目。 2、认定标准:以各区(功能区)第三产业类新经济项目认 定标准为准。 3、 奖励标准: 按新经济项目开业后第一个年度对所在区 (功 能区)财政贡献最高 30%计奖。财政贡献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具体奖励标准及申报工作由各区(功能区)自行制定。 第三条 奖励金的来源及兑付 (一)第一类招商引资项目 奖励金从《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试行办 法》 (珠府办函〔2017〕106 号)扶持奖励资金中统筹解决。 (二)第二类招商引资项目 奖励金由项目所在区(功能区)财政安排。 第四条 奖励金申请 引荐人申请奖励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珠海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申报表》; (二)《珠海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备案表》; (三) 引荐团队备案或申领奖励金的,具体办理者需提交其 他引荐者的委托书;
(四)所引荐项目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等; (五)所引荐项目企业 10 年内不迁离珠海、在珠海履行法 定纳税义务的承诺书; (六) 属于第一类招商引资项目的提供引荐项目开工或正式 投产证明、企业报送项目所在区(功能区)统计部门出具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 ;属于第二类招商引资项目的提供项目 所在区(功能区)税务部门出具的引荐项目企业开业后第一个年 度在该地缴纳税款的纳税证明 (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 机构在珠海市纳税的,可合并计算)(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申领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交法人 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八) 市、区 (功能区) 招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五条 奖励金申报时间和程序 每年 5 月申报评定上一年度至本年度 5 月份的奖励金。 (一)第一类招商引资项目 由引荐人向项目所在区(功能区)招商部门申报,经区(功 能区)招商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当地政府(管委会)同意 后报市商务局核准,并在该局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若无异 议,由市商务局将有关项目申报和审核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市 财政局将按照市政府批复意见安排相关资金,在下一年度通过 转移支付方式将奖励金拨付给区级财政,由各区(功能区)向引 荐人统一支付。
(二)第二类招商引资项目 由引荐人向各区(功能区)招商部门申报。具体申报工作按 各区(功能区)申报指南执行。 第六条 获奖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缴纳有关税费。同一项 经市、区商务部门查实,引荐人引荐的项目投产 目各级政府不做重复奖励,引荐人只可选择其中一个申请。 第七条 或企业开业后 3 年内出现经营异常、5 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或 10 年内迁离珠海的,应终止该项目的引荐奖励,并由项目所在 区向引荐人追讨已发放的奖励金。 第八条 对骗取、冒领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金或滥发 奖励金的,由项目认定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追回已发放的奖励 金并将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 或纪检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为 3 年。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原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 2013 年 5 月 8 日联合下发的 《关 于印发珠海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珠促字 〔2013〕42 号)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016 年 1 月 8 日联合 下发的《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补充 规定的通知》(珠商函〔2016〕17 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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