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珠海商务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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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在线 珠海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7〕106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化招商渠道,重点促进一批先进实体经济项目和第三产业新经济项目集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对象”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和将具有投资意向的非本市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市实现项目落户,履行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 引荐人资格的认定,需同时取得项目投资方和区(功能区)招商部门的确认。同一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或引荐团队。受奖者为2个或2个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荐团队,引荐团队在登记备案和奖励金申报时,需书面委托其中一个人具体办理,其奖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议。如有争议,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在招商引资项目公司注册前,引荐人应在项目拟落户所在区(功能区)招商部门报备,由区(功能区)招商部门报市商务局备案。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及其在职公职人员,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第二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本办法对以下两类“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奖励,并需所引荐项目企业承诺10年内不迁离珠海、在珠海履行法定纳税义务。 (一)第一类招商引资项目:《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的优先发展类、鼓励发展类生产性项目。 1、产业导向:重点鼓励引进高端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航空航天、现代化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打印耗材、智能制造、新型农业等符合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基金类等项目。 2、投资规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珠海市新注册设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外资按实际到位时的汇率折算,下同)的独立法人企业。固定资产种类及金额以项目所在地统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为准。 3、奖励标准:所引荐的项目动工或正式投产2年内,引荐人可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一次性申请奖励。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引荐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计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5‰计奖。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第二类招商引资项目:第三产业类新经济项目。 1、产业导向:企业总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信息技术、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等新经济项目。 2、认定标准:以各区(功能区)第三产业类新经济项目认定标准为准。 3、奖励标准:按新经济项目开业后第一个年度对所在区(功能区)财政贡献最高30%计奖。财政贡献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具体奖励标准及申报工作由各区(功能区)自行制定。 第三条?? 奖励金的来源及兑付 (一)第一类招商引资项目 奖励金从《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试行办法》(珠府办函〔2017〕106号)扶持奖励资金中统筹解决。 (二)第二类招商引资项目 奖励金由项目所在区(功能区)财政安排。 第四条 奖励金申请 引荐人申请奖励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珠海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申报表》; (二)《珠海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备案表》; (三)引荐团队备案或申领奖励金的,具体办理者需提交其他引荐者的委托书; (四)所引荐项目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等; (五)所引荐项目企业10年内不迁离珠海、在珠海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承诺书; (六)属于第一类招商引资项目的提供引荐项目开工或正式投产证明、企业报送项目所在区(功能区)统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属于第二类招商引资项目的提供项目所在区(功能区)税务部门出具的引荐项目企业开业后第一个年度在该地缴纳税款的纳税证明(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珠海市纳税的,可合并计算)(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申领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交法人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市、区(功能区)招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五条 奖励金申报时间和程序 每年5月申报评定上一年度至本年度5月份的奖励金。 (一)第一类招商引资项目 由引荐人向项目所在区(功能区)招商部门申报,经区(功能区)招商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当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市商务局核准,并在该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由市商务局将有关项目申报和审核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将按照市政府批复意见安排相关资金,在下一年度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奖励金拨付给区级财政,由各区(功能区)向引荐人统一支付。 (二)第二类招商引资项目 由引荐人向各区(功能区)招商部门申报。具体申报工作按各区(功能区)申报指南执行。 第六条 获奖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缴纳有关税费。同一项目各级政府不做重复奖励,引荐人只可选择其中一个申请。 第七条 经市、区商务部门查实,引荐人引荐的项目投产或企业开业后3年内出现经营异常、5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或10年内迁离珠海的,应终止该项目的引荐奖励,并由项目所在区向引荐人追讨已发放的奖励金。 第八条 对骗取、冒领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金或滥发奖励金的,由项目认定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并将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或纪检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为3年。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原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2013年5月8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珠促字〔2013〕42号)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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