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珠府[2000]21 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2.15 【实施日期】2000.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珠海市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珠府[2000]21 号)
为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并发挥其示 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全面执行国家、省支持和扶持高新技术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及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 政策。高新区将主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海洋、新材 料、新能源等产业;重点扶持信息产业中的软件、数据通讯与网络和生物制药两个行 业。 2、高新区管委会及下属各园区(基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区内经济开 发建设,集中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
外”。 3、设立高新区发展顾问委员会,聘请国内外著名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组 成,发挥其在制定高新区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等方面的评 估、论证、咨询和推介作用,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4、采取灵活的方式和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高级人才,特别是在国外有一定影响的学 科带头人或曾在国外高科技企业工作过的留学人员,利用多种方式鼓励其为高新区服 务。 在高新区设立留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在区内所办企业,可享受本规定重点扶持行 业特别优惠政策。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可按外 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亦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凭护照可申请在高 新区注册企业。留学人员携高新技术入股的,可优先获得创业基金支持。 留学人员不受 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的限制,并可将出国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评聘专业技术职 称和职务上,不受岗位职数、评聘时限和指标的限制。 留学人员的子女、配偶、父母可 随同申请入户,并免交城市增容费。其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均享受本市户籍人口待 遇,并且在考试录取方面可享受归国华侨子女入学规定的优惠条件。 在高新区工作的海 外人才,可申办珠澳两地车牌。 5、在高新区内创办企业和项目,所需人员在调干、调工、毕业生就业、入户等方面给 予优先考虑。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职称、技师以上人员,且在区内企业任职一年以 上,可办理调入珠海市区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其配偶、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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