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工业用地年限增至50年新增“新型产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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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工业用地年限增至50年 新增“新型产业用地“
来源:中机院时间:
2016-05-19点击:288
《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目前正在公开征询意见。根据新的规定,工业和仓储用地等最 高出让年限,从原来的30年提高至50年,并新增了“新型产业用地”类型,使用年限为50年。
记者从珠海市国土局获悉,该局对《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目前正在公开征询意见。根据新的规定,工业和仓储用地等最 高出让年限,从原来的3 0年提高至5 0年,并新增了“新型产业用地”类型,使用年限为50年。
南都记者了解到,这次上调出让年限的土地有三种:工业用地,即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采矿用地,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物流仓储用地,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交易场所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另外,相对于以前的土地出让年限管理规定,新规定还增加了“新型产业用地”这一类型,指的是融合与生产紧密相关的研发、孵化、试验、创意、软件、信息、动漫、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最 高出让年限也为50年。
据介绍,提高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主要是从珠海工业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际出发。在新规定实施前,已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已经核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如果超过新规定的年限,则按照原约定或者核准的出让年限不变。
据了解,现行的《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管理规定》,是在2014年8月份开始施行的,工业、采矿和物流仓储用地的最 高出让年限均为30年。
土地最 高出让年限提高了,但如果企业拍得土地不开发,也将会被收回土地。根据《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的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仍未动工,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如果闲置原因不属于政府部门的行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司法查封造成的动工开发延迟,或者已经动工开发,但开发面积不到三分之一,或已投入资金占投资总额不足25%.这些土地闲置满一年,在经市政府批准后,国土部门将无偿收回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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