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2023年第11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头部百零六条等规定,现对我局2023年11月(申报缴纳期)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下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公告送达(名单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相关纳税人应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即公告之日起45日内)履行申报义务。纳税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
顶部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珠海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